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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期看担当实干⑥
坚持以深化改革
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深度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检察改革是政法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实现检察工作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为加快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检察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建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做实抓细,推动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进一步落地见效。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各项检察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这既是对改革规律的深刻把握,也对“十五五”时期检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越是向纵深推进,越需要回答好一个关键问题:改革与法治是什么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并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些重要要求,深刻指明了改革方向。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改革,做到各项检察改革严格依法、于法有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检察改革,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202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审查机制。这既是为改革划定法治边界,也是用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机制,加强与同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同频共振,确保检察改革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宪法法律要求相一致,与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依规进行。要健全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把评估贯穿于改革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确保各项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协同一致。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检察改革涉及检察工作各方面,改革任务越交织叠加、错综复杂,就越需要讲求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各项涉检改革任务,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落实起来不能只做简单的加法,而是要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既要全面落实,也要突出重点,抓住事关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切实通过改革推动解决制约检察履职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
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必须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下功夫。要增强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自觉融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巩固改革成果与推进新举措有机结合,坚持关联性改革一体设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统筹抓好党中央部署的涉检改革任务落实,切实增强检察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要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加强政策解读和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合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关键是坚持用改革的办法攻坚克难。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律监督难点、检察工作着力点、深化检察改革重点,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需要强化法律监督的突出问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链条健全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形成“定责、履责、督责、问责”完整闭环,推动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落细。要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畅通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落实好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健全检察官助理分阶段培养机制,重视司法行政人员发展,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规范聘用制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让各类检察人员都能在改革中各得其所、各展其长。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推动刑事全流程辅助办案智能系统、数智案管系统等部署应用,推广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检察技术工作,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改革是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坚定改革信心、把准改革方向,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