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防范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
日期:2026-06-16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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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网贷、以投资理财为名的集资诈骗等违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认清“民间标会”背后的陷阱。

 

【案情回顾】

 

  被告人苏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自2012年开始,以“会头”身份在其所在的村经营民间“标会”,向公众募集“会款”,并从中非法营利。同时,其还以“有息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偿付部分“标会”及“借款”的本息等支出。

  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苏某通过经营“标会”和“有息借款”,先后向周边多个村的村民吸收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共结欠集资参与者的“会款”本金人民币二百多万元,“借款”本金人民币三百多万元,给多名集资参与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五百万余元。

  事发后,被告人苏某潜逃至境外,后回国投案自首。

  最终,被告人苏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以民间俗称的“会”(标会/互助会)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很多群众误以为:这种民间“会”是低风险赚利息、村民间互帮互助的资金周转方式,只要将闲钱投进去,就能稳赚利息。

  实际上:这种民间“会”的集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倒会”、欠会款、利息纠纷等产生的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旦“倒会”,参与者将面临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于“会头”而言,公开吸纳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已触犯法律红线。这种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吸收的资金达到100万元(或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会头”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收取“会款”后挥霍、挪作他用、赌博等,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处罚更为严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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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息诱惑是陷阱,非法金融要警惕!

  ●理性理财,走正规渠道

  存款、理财、借贷一律通过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拒绝一切非法金融活动。

  ●坚决不组织

  远离“标会”陷阱,不发起、不牵头、不运营任何形式的民间标会、互助会,不触碰法律红线。

  ●坚决不参与

  不贪图高利,摒弃“稳赚不赔”的侥幸心理,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民间集资标会。

  ●坚决不传播

  不转发、不宣传、不介绍他人参与标会,不为他人招揽会员。

  ●主动举报

  发现周边有人组织大规模以高息揽储的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潮安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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