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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猪肉丸里加“毒料”,黑心店主被判刑!
日期:2025-12-19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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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为牟利,竟在自家制作的猪肉丸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025年9月,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为增口感保鲜度

肉丸中添加硼砂

    刘某某在揭西县某地经营一家肉丸店,长期自行制作并销售猪肉丸。为了使其制作的猪肉丸口感更弹、色泽更好、保存时间更长,进而吸引更多顾客,刘某某动起了“歪脑筋”。他明知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明确危害,仍在生产猪肉丸的过程中,持续添加少量硼砂。随后,他将这些含有硼砂的猪肉丸在店内对外销售,从中获利。

 

突击检查抓现行

检测坐实违禁添加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线索对刘某某的肉丸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加工场所及销售区域,当场查获了尚未售出的猪肉丸成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从查获的猪肉丸样品中均检出了硼砂成分。刘某某在事实面前,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嫌疑人刘某某作为食品生产、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掺入其生产、销售的猪肉丸中,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底线

违法犯罪必严惩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硼砂作为工业原料,人体摄入后不易排出,积累可引发食欲减退、消化不良,甚至造成多器官损伤,危害严重。国家早已明确禁止将其用于食品加工。《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此案的查办,再次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任何为追逐利润而罔顾法律、损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应选择正规场所和渠道,注意辨识,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揭阳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