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5]·这些照片,千万别发在朋友圈!
- [08-05]·【AI视频】“十个严禁”闯关开
- [08-04]·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08-04]·【检之道】奋力推动新时代行政
- [08-01]·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 [07-31]·台风无情人有情 走访慰问暖民
- [07-30]·民政部持续推进惠民殡葬改革—
- [07-30]·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城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的通知》(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政务公开”。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内容。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适时予以报道。检务公开制度不断健全深化,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